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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北维权网 2006-6-20 16:12:2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 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 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第二百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 票上市的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人证券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 展。对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运用资本市场筹集发展资金,要坚持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高新技术要求。根据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其上市交易的股票在现有的证券交易 所内单独组织交易系统,进行交易。鉴于此项工作还缺乏经验,加之风险较大,应当有计 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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