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河北维权网  2006-8-14 11:25:49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  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  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责任编辑:彭海峰   编辑:王一然

维权行动
·骑电动车也有年龄限制
·电视购物能否还消费者“反悔权”
·43名“自然美”消费者胜诉
·企业排污达标了,也要搬迁吗?
·大学生打工被欠薪  讨要半年无果
·管网改造工程延期殃及居民取暖
·买房买车面临贷款难
·500户居民面对冷冬
·成品油提价扯住交通运输后腿
·物业懈怠 400户居民受冻
更多...

社会新闻
·省城最老的高压线路要“年轻化”
·明知私装热交换器违规,省会华夏家园小
·秦皇岛:评选迎奥运星级服务出租车
·涉县:投资千万元建博爱救助中心
·秦皇岛:房地产价格步入平稳运行期
·张家口:五条“硬杠杠”打造食品安全示
·石家庄:艾滋病传播进入快速增长期
·暖气设施当了25年摆设
·涉县旅游——唱响红色经典
·康保矿举办“廉政杯”征文活动
更多...

Google


主办:河北工人报社
河北维权网法律顾问:河北中京联合律师事务所 乔杰 13930193311 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 贺锋 13582121651
涉及法律事项请直接与本网法律顾问联系  技术支持:中国安全信息网
河北维权网联系电话:0311-87028908 传真:0311-88613045 Email:grb@hbgrb.net
copyright(c)2005 河北维权网 All Rights Rexerved
冀ICP备06002139号